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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及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核查后情况属实,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
●对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在投资总额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设备及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属于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全额退还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中西部地区(江西)利用外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设在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全市范围内设立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属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还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南昌市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项目,或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投资回报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申请,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企业申请报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企业申请报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凡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统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税同时给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税同时给予相同幅度的减征。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科技开发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水利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鼓励外方以技术、科研成果、经销和管理等要素入股,合资、合作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外方投资的技术入股比例可放宽为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我省企业、投资新办企业,凡外资额达到该企业注册资本25%以上的,均可批准,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权的最高年限为:商业、旅游、娱乐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或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以及农业开发性项目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
南昌市利用外资引荐奖实施细则
为了便于南昌市利用外资引荐的顺利实施,调动社会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 凡境内外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除本市公务员、专门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人员及项目投资外方法人代表外,都可以作为本市可申领利用外资奖的引荐人。
● 投资项目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南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推动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和花园式城市的建设。
● 项目引荐人在引资前,应先和项目落户的县、区、开发区或部门签订《引荐外资约定书》(该约定书要由同级财政部门鉴证),并提供外商的投资意向和资信情况,协助双方建立联系,努力促使项目洽谈成功。
● 引荐外资兴办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项目资金到位并经验资后,项目引荐人就可申请按2‰比例领取奖金。
● 项目资金按以下规定予以认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资金按企业注册资本金×外商投资比例认定;
2、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资金按(注册资本+固定资产投资超过注册资本部分)×外商投资比例认定;
3、其他内资企业的项目资金按外方企业法人用自有资金实际支付的投资额(土地出让金+土建投资额+能提供价格依据的设备投资额)认定。
● 项目引荐人申领引荐奖时,应填写《利用外资引荐奖申请表》,同时提交《引荐外资约定书》和验资证明。
● 利用外资引荐奖由项目受益财政支付,由签订《引荐外资约定书》的县、区、开发区或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发放,市本级由市投资促进中心发放。同时,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引进的外汇以实际到帐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后计算奖金。引荐奖以人民币支付。
● 验资的会计事务所由签订《引荐外资约定书》的县、区、开发区或部门指定,并出具有注册会计师签发的验资证明,对弄虚作假作出虚假验资证明的会计师一经查实,由财政部门取消其注册会计师资格。
● 每笔奖金分二期发放,第一期在项目引荐人提交全部有效材料后一个月内发放50%,其余在第一期奖金发放满一年并经复验后发放。复验时发现投资人抽资或撤资,引荐人必须退回多领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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